A A A Print當您刪除電子郵件後,它會移到您信箱中的「刪除的郵件」資料夾中。該郵件將一直保留在「刪除的郵件」資料夾中,直到您永久清除它們。若「刪除的郵件」資料夾中的郵件被清除,您可以在刪除日起 14 天內將其復原。復原仍在「刪除的郵件」資料夾中的郵件在 Outlook 中,前往您的電子郵件資料夾清單,然後按一下「刪除的郵件」。 當找到郵件時,請以滑鼠右鍵按一下郵件,然後按一下「移動」 >「其他資料夾」。 若要將郵件移動到您的「收件匣」 中,請按一下「收件匣」,然後按一下「確定」。 復原不再位於「刪除的郵件」資料夾中的郵件在 Outlook 中,前往您的電子郵件資料夾清單,然後按一下「刪除的郵件」。在「常用」標籤欄內按一下「從伺服器復原刪除的郵件」。 選取您要復原的項目,按一下「還原選取的項目」,然後按「確定」。 Tagged:Outlook 2013